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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悲哀.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Tag: 点击:
近日,由渝北区委组织的渝北区部分学校就关于教师待遇问题的座谈会获悉,区委区府相关领导避重就轻,只谈及“三免一补”以来教师福利待遇下降,却避而不谈及如何全面落实《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教师工资(即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这一规定。
全面落实《教师法》的主要责任在于各级政府〈国务院关于贯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1号〉,你们不重视国家法律法规,人为地将教师与公务员差距拉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报酬,福利待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办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并逐步提高……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教育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补贴。同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1995)81号文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教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幅度,并保障措施予以落实。
《教师法》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和职业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根据需要的津贴。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53条说明: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解释:“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其口径是: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按国统发〈2005〉202号)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并予以落实。
我们的公务员们的工资构成都各种地方性的津补贴,教师却为何没有,这公平吗?刘书记在平安中国之平安渝北中讲到,没有公平就没有平安,公务员与教师的不平等待遇,难道渝北就平安了吗?
平安渝北,和谐渝北,繁荣渝北,公务员的确做出了贡献,但我们教师难道就没有贡献了吗?他们能够那样分享渝北改革开放的成果(发放各种地方性补贴),我们就不应该有吗?这难道就是构建和谐渝北、平安渝北的蓝图吗?
领导们,渝北是我们大家的渝北,渝北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无论是公务员或是教师,都是渝北的一份子,我们有权共同享受渝北改革开放的共同成果,何况,中共渝北区委、区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5年12月28日)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应当享受国家和市、区规定的津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与工资一并发放。我们要的不是一个月几百元的打发钱,要的是切实落实教师法规定的各种待遇,我们不是小孩,如果不公平对待,我们将依照法律程序,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申述乃至行政诉讼,。
同是渝北人,同为渝北做贡献,就应该共同享受改革开放的共同成果,《教师法》赋予了我们的权利,我们教师也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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