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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9日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Tag: 点击:
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非法征地、野蛮强拆
征地之痛、拆迁之悲、维权之惑?!!
我们是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柿子村村民。多年来,我们一直不停的投诉反映非法征地、拒绝补偿、非法野蛮强拆。重庆市经技术开发区征地行政各部门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严重违法违规。利用手中职权官商、官匪勾结。涉黑涉恶强征、强抢农民土地。
一、以侵占农民土地、从中牟取暴利、而屯积土地、倒卖农民土地。
2003年3月在没有任何批文,公告等情况下,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柿子村6社被重庆市经技术开发管委会征用。在2003年4月8日发布公告(渝经开委[2003]54号) 。公告内容称:“重庆市政府渝府地(2003)88号文件批准征用后作为实施鸳鸯团组生活服务区B区建设用地”而骗取批文。将253名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土地面积30.6675公顷,开发后实际用于高档别墅建造。该社开发后荒芜2年之久,至今有的土地荒芜。经通知我社社员查阅[2003]88号文件,实际批准10多公顷,存在少批多占。根据鸳鸯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村汇总表,柿子村土地总面积4157.3亩,基本农田1078.2亩,又根据《土地法》第45条,渝府地(2003)88号批复应无效。有关安置补偿等事宜,由重庆市房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国土分局编制征地补偿方案。经开园国土地分局在没有认真落实和公开补偿方案,没有签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实施渝北区100号文件,虽实施的是100号文件,也百般克扣征地补偿,土地以1300元∕亩、房屋以110---200元/平米收购。
柿子村2社的征地公告内容与征地用途也出现背离。该社于1998年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期间开发的,长达五年之久的土地闲置,由该社村民继续在原地居住和耕种,而批文所称“渝北区古昌建材经营部”和“重庆市浩博建筑机具租赁公司”根本不存在,纯属巧立名目、乱占耕地、屯积土地、牟取暴利。
柿子村2、5、6、10、12、13社位于高石水库周边,土地面积约3000多亩,其中1137101平方米(约1706亩)被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后转让给龙湖地产(高档别墅开发—蓝湖郡),把农民集体土地低价征收,转为国有用地。拉个名目—工业用地。又收回,再高价卖出转为商业用地。根据前述事实冻结期间重庆市政府的征地批复是无效的。根本不存在收回国有土地一说。
根据渝地(2003)合字(经开园)151号出让合同中证实,强占柿子村(高石水库片区),土地面积为936055平方米,而规划建设规模计价面积为2147840平方米,实际瞒占柿子村(高石水库片区)1217185平方米土地。该合同表明实际强占了柿子村(高石水库片区)2147840平方米土地。该合同同时表明渝北区鸳鸯镇柿子村(高石水库片区)出让综合价金为:484253895万元人民币,征地成本167635089万元,实际征地费用用到那么多没有?进了谁的腰包?在征地时,经开园征地部门严重扣克补偿,赚取土地出让金316618896万元。根据“渝委发(2000)44号文件”和现在合法有效的行政区域管辖(将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纳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上述事实重庆市政府拿了鸳鸯镇、礼嘉镇、大石镇、人和镇的土地搞开发,可想而知,重庆市政府与渝北区政府之间有多少亿元的人民币行贿、受贿。
二、集体资产不明朗、村干部大肆挥霍不犯法,鸳鸯街道袒护出面买单。
柿子村13个社于2004年被征用完,本社的集体资产被鸳鸯政府,村官肆无忌惮吞噬。柿子村主任;万开华、书记;王光绪在开发期间大肆挥霍,侵占集体巨额财产,给柿子村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柿子村村民强烈要求集体资产收入、支出、征地公告、批文等要求公开、公示、并提供复印。2006年12月7日鸳鸯街道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实测表、支出、收入漏洞百出。如审计报告;没有编号、没有盖章、签字、拿一份没有法律效力假报告来忽悠柿子村村民。支出明细表中看到;王、 万二人挥霍集资如车辆费、赞助费、考察费等等140万;王、万二人挥霍多少集资、收入表上的假帐就是多少集资。王、 万二人与经开区征地各部门,鸳鸯街道相互勾结,暗相操作,对柿子村的设施如高石水库,堰塘,堰沟,厂房,学校等等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补偿或者少补偿。造成巨额集资流失。2007年2月13日鸳鸯街道,王、万二人等约20多人在鸳鸯中心小学2点多钟公布帐目,半小时不到就完了。由街道的人把公布的纸张撕毁,杨发碧等人要求复印,街道方面拒绝提供复印。2007年2月28日,由鸳鸯街道买单王, 万二人挥霍的集资140万分配给村民。王、 万二人乱开支的合理合法性在哪里?侵吞征地补偿款至今逍遥法外。经开区征地办对柿子的集体财产克扣,截留,要么不补偿。鸳鸯街道干涉村民查帐,制造障碍。国务院三令五申,政务、村务、集资要公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通知》明确作出村务公开,公示,民主自治的方针。又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土地法》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剥夺。
三、维护权力、对非法暴力、野蛮强拆违法行为阻止引发冲突,官商、官匪勾结——抢、毁、威胁、恐吓、拘留并用。
2004年10月经开区各行政部门,鸳鸯镇镇府组织以“胡世国”(‘胡世国’公开身份规划局副局长)纠集黑恶团伙200多人对柿子村的土地非法侵占和房屋强拆,柿子村民对非法行为进行阻止而引发冲突,并打伤多名群众。在村民誓死捍卫下“胡世国”黑恶团伙未能得逞,不得不暂时撤离。在随后的几天里,带头的村代表“万福”被鸳鸯派出所抓走并拘留,并且该所白天、黑夜在柿子村寻查、抓人。其他代表和捍卫家园的人迫于压力,只得到处匿藏,担心遭受迫害!整个柿子村笼罩在“白色恐怖”中全村人心惶惶,整得民不聊生。随后的日子里,鸳鸯派出所与“胡世国”黑恶团伙相互勾结对柿子村村民的财产,进行疯狂的抢、毁。


鸳鸯镇派出所参与非法强拆,与村民发生冲突,并将村民打伤在地



柿子村开发后2——5年未利用的土地达数百亩之多由村民在原地居住和种。 鸳鸯镇派出所、协勤与“胡世国团伙勾结参与霸占土地、毁灭庄稼、非法强 拆民房情况再现。法律的尊严在哪里?




非法强拆柿子村村民合法私有房屋,保卫家园遭活埋、毒打情况再现。

2004年10月——12月流血事件之后,“胡世国”黑恶团伙多次到杨发碧、刘富居住所在地进行骚扰;断电、断路、填井等恶劣手段。将百姓生命置之于死地。2005年间柿子5社“李贤遥”在家休息时,胡带100多人强行把门砸烂后试图将李家人赶走,在李家人全力反抗下,胡叫人用汽油烧房,在众人的扑灭下,李家的房子幸免于难。胡世国外号(胡眼镜)在杨发碧、刘富居住所在地偷电线被刘富当场抓住、并报案交与鸳鸯镇派出所并出了警,随后该案再也没有消息了。
四、9.23恶性事件,政府征地,强拆涉黑涉恶、残暴。
2003年9月20日,经开园国土分局,鸳鸯街道的工作人员朱江、刘之明、开发商代表何正等人找到刘富,并发话威胁说“不惜一切手段让你们搬家,三天之内不搬家我们就强拆。”
2005年9月23日8点多钟,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一伙不明生份的黑恶团伙100多人手持马刀、铁铲等凶器,首先来到刘富家将家产抢光之后用挖土机将房屋推倒、碾压。又来到杨发碧的房屋所在地,用同样的手段进行抢、毁。由于具怕该团伙的恐吓、威胁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财产、房屋等被抢、毁。瞬间几代人用一生辛苦积累起来的财富和财产毁于一旦。重庆市经开区各级行政部门、鸳鸯政府官商、官匪勾结不顾党纪国法、知法犯法、肆无忌惮、有经济利益密切相联、钱权交易,谁只要把土地上的人用各种手段赶走,政府就给20万、30万(名字叫承包拆迁)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9.23恶性事件。


随后杨发碧、刘富拨打报警电话,鸯镇派出所也出了警,许建平、便衣潭泽荣、协勤等人到达并堪察现场。



杨发碧及家人正在被毁的家中清理自己被毁部份财产,鸯镇派出所警员目睹了杨发碧及家人在被毁的家中清理出部份被埋、被毁、被损的冰柜、手机、存单、存折等物及生活用品。后无人过问。
五、维权过程困难重重,遭遇推诿、搪塞。
随后的日子里,杨发碧、刘富找到重庆市经开行政各级部门,他们推诿到不是他们强拆的或者报案找警察来推诿。于是杨发碧、刘富多次向经开区公安分局、重庆市公安局递交破案信,要求立案调查、捉拿凶手。而两局分别以信访方式回复:“反映情况不属实”什么叫情况不属实,难道你们民警到现场时我们的家、房屋、财产没有被毁、抢?而重庆市公安局维持了该局的处理意见。杨发碧、刘富书面提出查处行为人并要求追究事件人相应的一切责任,并且鸳鸯镇派出所警员先后到达现场,亲眼目睹现场实情,而案件受害人主动提供了大量证据的提前下理当进行彻查,但两局没有进行调查就置之不理,而人民警察为人民的中止在哪里?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以及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和第六条第(一)项只要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就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否则就是失职、渎职行为。由于前述事实财产权、人身权、居住权得不到保护,接下来更为荒唐的是半夜搞强拆,对柿子村7社,10社村民的财产肆意抢、毁,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六、权利得不到维护,到京上访遭当地政府睹访、拦访,公安打击报复。
杨发碧等人多次到经开区征地行政主管部门、鸳鸯镇政府、经开公安分局、重庆市政府多次反映上述所有问题得不到解决,迫于无赖,于2007年4月17日到北京信访,19日、20日在中纪委信访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不属他们接待范围,并建议到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并出具了到相关部门的路条。杨发碧等人在20日下午到了国土资源部信访,准备到建设部,当时天色已晚,因21、22日为双休日,故4月23日一早乘车到国务院建设部。由于线路不熟,向当地警察问路,该警察告知等会儿,便让杨发碧等人上了一辆公安车,之后被带到一家农家乐安置住下。直到4月29日被重庆经开公安分局带走,4月30日直接押往重庆市渝北区拘留所。在该所内作出渝公经开决字(2007)第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字书“在北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行政拘留10日非法定罪,并于2007年5月10日执行完毕。

依法信访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及《信访条例条例》所明确保护的政治权利!杨发碧在上访过程中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重庆市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并不存在。无任何证据显示违法违规事实。纯属凭空捏造,恶意歪曲事实,变果因。杨发碧曾多次要求经开公安分局查处非法强拆的刑事案件置之不理,此次依法信访进行拘留的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纯属打击报复行为!不是依法行政而是赤裸裸的违法行政,执法犯法的行为!
七、 维权之惑?!!
(一)、重庆市渝北区法院作出的(2007)渝北法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把不合法的证据认定成合法,造成认定事实不清。
〈1〉、重庆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公安分局)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工作说明》作为证据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程序规定)第9、10、11、12、15和第四节证据;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开公安分局要处罚拘留杨发碧等人,就应拿出北京公安机关收集的固定相关证据,仅凭一纸《工作说明》就认定杨发碧等人违法,是明显证据不足。因此,没有杨发碧等人在北京府右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只能说明北京民警没有把杨发碧等人当成违法行为人,而是作为求救无门的上访人。所以,《工作说明》不能证明杨发碧等人违法。同时该说明也载明府右街派出所与重庆驻京办联系,当日由当地政府将杨发碧等人接走,而不是移交重庆公安机关处置。只有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才能说明杨发碧等人违法。因此,《工作说明》反而说明杨发碧等人没有违法。
〈2〉、重庆驻京办的《关于李贤英等五人被稳控北京的情况说明》只能说明该办在府右街派出所接回杨发碧等人,而不能说明杨发碧有违法扰乱了公共秩序。该证明的单位重庆驻京办无一人在案发现场,自然无一人可证杨发碧等人违法。
〈3〉、两份《询问笔录》均无杨发碧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都认为自己找不到路。特别是2007年5月7日的《询部笔录》是在2007年4月30日拘留处罚杨发碧之后在渝北区拘留所内进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2007)渝北法行初字第96号判决却认定5月7日的《询问笔录》合法,违反了该规定。
(二)、(2007)渝北法行初字第96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经开公安分局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关于经开公安分局是否具有对杨发碧等人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该局辩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有这个主体资格,而(2007)渝北法行初字96号判决书面也认可这一辩解,但原审法官知道只用这条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只按该条规定,上海、南京以及全国各地任何一个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都可对本案管辖,这是明显的错误)因此,原判决书又增加了《办案程序规定》第九条作为其法律依据,经开公安分局知道理亏,没有引用该条款。而原判决也拿不出经开公安分局对本案管辖更为适宜的理由。而认为经开公安分局对本案有管辖权是武断。
另外《办案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判决认定杨发碧等人在北京中南海地区扰乱公共秩序。并以北京府右街派出所的《工作说明》为证据,说明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是北京府右街派出所,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公安机关管辖,他们没有处罚杨发碧等人,又没有依据《办案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把本案移交给经开公安分局,这不但说明该局无权管辖,也说明杨发碧等人不应被拘留处罚。
再则,本案由经开公安分局管辖是否更为适宜,也不能由该局说了算,也不应由杨发碧等人说了算,应依据《办案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经开公安分局未经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本案擅自管辖是违法。
原判决只引用《办案程序规定》的第九条,而未用该文件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断章取义,适用法律条款错误。而且96号判决没有依据上述规定,也是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的原因。
综上所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行政部门、渝北区鸳鸯镇政府在利益的驱使下官商、官匪勾结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行政职权,恶意抢、毁合法私有财产,参与坑害、震压、迫害柿子村村民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呼吁各上级主管部门、媒体朋友,社会各界贤达人士共同探讨和关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纪国法,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还百姓一个公理!!!
以上所述有大量证据,如有不明之处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1398393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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