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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金银村南瓜专业合作社章程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Tag: 点击:

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金银村南瓜

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名称为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金银村南瓜专业合作社,经重庆市渝北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成立。

第三条 本社社址在:渝北区茨竹镇金银村。

第四条 本社是以南瓜种殖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开放的合作制原则,联合组建起来的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员自治合作经济组织。

本社的财产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并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对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谋取利润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为社员优惠供应生活生产资料等商品,提供种、养殖技术等产前、产中、产后系化服务,帮助社员增产增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六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社员生产生活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为社员服务为中心开展经营活动,形成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

(一)优惠供应生活生产资料;(二)根据市场需要,指导社员生产和加工;(三)组织代理销售社员农产品;(四)开展农业生产、加工技术培训;(五)与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各种合作与交流;(六)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七)兴办经济实体;(八)兴办社员急需的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第七条 本社是重庆市渝北区供销社的成员社,接受其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八条 本社的一切社会活动及经营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本社社员非因本社授权的行为,均应当由本人负责,本社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二章

第九条 凡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并交纳身份股金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均可申请加入本社,经批准成为个人或团体社员。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搞行政命令。社员入社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十条 社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参与本社重要事宜和重大决策的权利;(三)享有对社务活动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四)享有查阅本社有关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的权利;(五)享有要求本社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有关服务的权利;(六)享有按交易量“二次返利”的权利;(七)享有按投资股金分红的权利;(八)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二)足额缴纳加入本社的身份股金,自愿缴纳投资股金;(三)遵守本社的规章制度;(四)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五)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六)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七)维护本社的利益和声誉;(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入退社手续

社员入社:凭居民身份证,填写入社申请表,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缴纳入社身份股金,发给统一印制的社员证(附入社股金收据),即加入本社。

社员退社:社员填写退社申请表,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交回社员证,即退出本社。身份股金年度末退还。投资股金不退。理事会在年度末向社员代表大会公布本年度入退社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出资及转让

(一)凡愿意加入本社者,均须缴纳身份股金10元(现金);(二)本社设立投资股金,50元为一股,社员自愿认购。投资股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由实物折价。(三)社员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投资股或部分投资股;(四)社员亡故,其合法继承人在加入本社后,可继承其投资股。

第十四 除名

(一)本社社员有下列行为者,经本社理事会审议,予以除名。

1、不履行本《章程》规定之义务;2、违反本社与社员之间的合同之约定;3、损害本社利益,影响本社声誉。

(二)理事会除名决议以书面形式送达。

(三)被除名社员,其身份股金和投资股金均不退还。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主任主持。理事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理事会主任委托理事会副主任或其他理事主持。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变更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变更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六)审议批准本社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本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于本社合并、分离、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即每个人享有一个表决权。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成员共设5名,理事会成员推选理事会主任1名,理事会副主任1名。

理事会主任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本社全面工作。理事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主任委托理事会副主任或一名理事代行理事会主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本社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定本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定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本社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修改本社《章程》草案;

(二) 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社的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共设3名,监事会成员推选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会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三)监督理事会成员勤政廉政情况;(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受理社员代表来信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六)列席理事会会议;(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经营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以及开展的技术服务,对社员实行优惠,非社员不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由本社直接收购的社员的农产品,实行预作价制,等到产品销售或加工销售后,提取有关费用,再据实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由本社组织外单位或个人到本社成批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再提取有关费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身份股和投资股;(二)开展经营投资活动的收入;(三)提留的公积金,风险金或发展基金;(四)银行贷款;(五)政府扶持资金;(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九条 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在每年度结束2月内,理事会应将年度会计报告张贴上墙公示,接受社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社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10%);(二)提取风险金或者发展基金(30%);(三)按社员交易量“二次返利”或奖励30%;(四)按投资股金分红30%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结算出现亏损,依次用公积金、风险金进行弥补。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散:

(一)本社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被人民法院裁定为破产。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财产清算,应由有关部门和本社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员代表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算。清算小组的职责是:

(一)清理财产;(二)收取债权;(三)拟定清算报告;(四)清偿债务;(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五条 清算小组在清理财产,收取债权的基础上,拟定清算报告,报本社的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如下顺序进行清算:

(一)清算工作所需费用;(二)社员身份股金;(三)所欠税款;(四)所欠银行债务以及其他债务;(五)社员投资股金。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于2007626日通过,即日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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