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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品进口和配额-许可证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Tag: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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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品进口和配额-许可证




第一节 进口通关流程图

第二节 进口货物国内港口交接、代运程序(对收货人)

委托人向代办人提出代办海运进口货物国内港口接交和国内代运业务的委托办法,主要有两种:

(1)授权代办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港口办理接交代运工作;

(2)向代办人提出长期或临时委托。长期委托的委托期一般为3年,届时如双方未提出异议,委托书有效期可自动延长3年;临时委托则以委托书注明的期限为准,合同项下货物代运完毕,即委托人确认收到货物,代办人确认收到全部费用,该委托书即视为终止。

基本程序是:

一、签定委托协议书。委托人和代办人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代运委托协议书》作为接交、代运工作中双方责任划分的依据。

二、寄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委托人收到国外发货人发出的货物装船通知后,立即转告代办人。同时,国外发货人按贸易合同确定的交货地向货运目的港的我港口所在地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发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三、送交有关单证。委托人通过结汇银行对外付汇、赎单后,在货物到港之前,按照代办人的要求,将代运依据中所提及的一切有关单证送交目的港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有关单证包括:

(a)合同副本,(二份);

(b)正本提单;

(c)发票(二份);

(d)装箱单(二份);

(e)品质证明书(二份),

(f)CIF条件到货的保险单;

(g)进口货物许可证(原件);

(h)减免关税证明(原件);

(i)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

(j)装船通知;

(k)属于危险品的,还应提交危险品品质证明书等。代办人收到委托人提交的单据、证件,于货物抵港后,按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报验手续。

四、发出到货通知。在进口货物船舶抵达国内港口联检后3日内,代办人港口机构填制《海运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寄送给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明的收、用货单位。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收到到货通知书后,对该通知书逐项核对,如发现内容有误,用电报通知代办人港口机构纠正。如属于同一张提单内货物需要分运几个地点,则须告知代办人港口机构,由代分人港口机构根据港口条件酌情受理。

五、接货。代办人港口机构收到委托人或收、用货部门对到货通知的反馈后,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办加保手续和选择运输方式。在货物由港口发运后,另以承运部门的提货通知(运单)或《发货通知书》,通知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据以收货。代运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收、用货单位与承运部门办理交接,查验铅封是否完好,外观有无异状,件数是否相符,是否发生残、短。如发现残、短,收、用货单位须及时向承运部门取得商务记录,于货到10日内,交代办人向责任

方办理索赔。如发现国外错装或代办人错发、错运、溢发,收、用货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货物,并及时通知代办人。

第三节 集装箱进口业务详细流程(对船代,商检和海关)

一、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儿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注:全套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

注意事项:

1、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

2、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费、押箱费、换单的时间。

3、提前联系好场站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

二、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是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换取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

注意事项:

1、背书有两种形式,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TO ORDER”则由“SHIPPER”背书:如果收货人栏显示其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2、保函是由进口方出具给船舶代理的一份请求放货的书面证明。保函内容包括进口港、目的港、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及进口方签章。

3、换单时应仔细核对提单或电放副本与提货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及封号是否一致。

4、提货单共分五联,白色提货联、兰色费用账单、红色费用账单、绿色交货记录、浅绿色交货记录。

5、设备交接单:它是集装箱进出灌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萁 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借出或回收时,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制作设备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两者之间设备交接的凭证。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接手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出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以下主要内容共同进行审核:用箱人名称和地址,出堆场时间与目的,集装箱箱号、规格、封志号以及是空箱还是重箱,有关机械设备的情况,正常还是异常等。

进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的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下列内容共同进行审核: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日期、具体时间及归还时的外表状况,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人的名称与地址,进堆场的目的,整箱货交箱货主的名称和地址,拟装船的船次、航线、卸箱港等。

三、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与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四、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五、 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

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六、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七、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八、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九、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注: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

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和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货方、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重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将拆空后的集装箱及时交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第四节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海运进口业务,指根据贸易合同中有关运输条件,把向国外的订货加以组织,通过海运方式运进国内的一种业务。这种业务必须取决于价格条件。如果是CIF或CFR条件,则由国外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果是FOB条件,则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派船前往国外港口接运。由于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或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一般本身不掌握运输工具,运输工作主要依靠国内、外的有关运输部门来完成。这是一项复杂的运输组织工作。外贸部门或其运输代理要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妥善组织安排运输,使船货相互适应,密切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口运输任务。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一些环节: 一、租船订舱

按照贸易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来决定租船或订舱。大宗货物需要整船装运的,洽租适当船舶承运;小批量的杂货,大多向班轮公司订舱。不论租船或订舱,均需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除个别情况外,一般均委托代理来办理。在我国,一般是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来办理。在办理委托时,委托人需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提出具体要求。联系单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装卸港口、交货期、买货条款、发货人名称和地址、电挂或电传号等项目。如有其他特殊要求事项,也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填写联系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名、重量、尺码、包装、件数要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对重量一项,应填毛重。对长大件货物,要列明其长、宽、高的尺寸。对集重货物,要列明最大件的重量和件数。

2."买货条款"一栏要与贸易合同条款相一致,对合同中的装运条件另有规定者,要在联系单上详细列明,以便划分责任、风险和费用。

3.贵重物品要列明其售价。

4.危险货物要注明危险品性质和国际危规的页码IMDGC(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Page)及联合国编号(UN No.…),国际危规把危险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和有感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等九大类。在填联系单时还需注明其类别。填写货物品名时,必须用其学名(技术名称),不要使用其俗名。对易燃液体还必须注明其闪点(Flash Point)。

5.《租船定舱联系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完全一致、如租整船,还须附贸易合同副本。

二、掌握船舶动态

掌握进口货物船舶动态,对装卸港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卸货港的卸船工作安排极为重要。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船舶动态信息来源可获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及有关单

位编制的进口船舶动态资料等。

三、收集和整理单证

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船务单证两大类。商务单证有贸易合同正本或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明书和保险单等。船务单证主要有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副本。如系程租船,还应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装货事实记录(Loading Statement of Facts)、装卸货物时间表(Time Sheet)等,以便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单证多由装货港口的代理和港口轮船代理公司、银行、国外发货人提供。近洋航线的单证也可由进口船舶携带而来。

进口货物的各种单证是港口进行卸货、报关、报验、接交和疏运等项工作不可缺少的资料,因此负责运输的部门收到单证后,应以此与进口合同进行核对。若份数不够,要及时复制,分发有关单位,以便船只到港后,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接卸疏运等工作。

四、报关

进口货物需向海关报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的内容主要有船名、贸易国别、货名、标记、件数、重量、金额、经营单位、运杂费和保险费等项,货主凭报关单、发票、品质证明书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办理报关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交纳进口关税后,方可提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非贸易进口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免领许可证进口物品验放凭证》,连同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

凡不在港口查验放行的贸易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国外货物转运准单》,向港口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并监管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查验放行。

对国外免费赠送的样品,需填制《进口非贸易样品申报单》,附发票一份,向海关申报。如系使领馆物品,则凭使领馆或有关单位证明文件向海关申报。

五、报验

进口货物按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必须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

报验进口货物需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同时需提供订货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理货清单、磅码单、质保书、说明书、验收单、到货通知单等资料。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需接受法定检验。但表内所列商品如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物品,一般可免予检验。

为了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检验费用,我国国务院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把过去的三次申报、三次抽样检验,变为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发证放行,形成一种高效率的通关制度。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以验放。对未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收货或用货部门应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在索赔有效期内将检验结果报告商检机构。如检验不合格需要提出索赔,应及时申请商检机构复检出证。在法定检验商品之外,对外贸易关系人还可申请商检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各项检验、鉴定工作,此为公证鉴定。公证鉴定的货物范围广、项目多。但它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而自行申请。进口货物的质量检验、重量和数量的鉴定、货载吨位衡量、残损鉴定等最为常见。

如进口的是危险品,应在船舶到港前向港口、航运、铁路等部门提供《进口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其中品名与危规号必须正确无误。对尚未列入我国危险品货物品名表的进口货,订货单位或用货部门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资料,说明货物的化学性质、消防和急救方法以及装卸搬运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以便安排接、卸、运工作。

六、监卸和交接

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负责把进口货物按提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批拨交收货人。监卸人员一般是收货人的代表,履行现场监卸任务。监卸人员要与理货人员密切配合,把好货物数量和质量关。港方卸货人员应按票卸货,严禁不正常操作和混卸。已卸存库场的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码垛、堆放。对船边现

提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应根据卸货进度及时与车、船方面有关人员联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因卸货与拔运工作脱节而产生等车卸货或车到等工的现象,对于超限货物或集重货物应事先提供正确尺码和重量,以便准备接运车驳,加速疏运进度。对重点货物,如规格复杂的各种钢材、机械、零配件等,要有专人负责,以防错乱。货物从大船卸毕后,要检查有无漏卸情况,在卸货中如发现短损,应及时向船方或港方办理有效签证,并共同做好验残工作。验残时要注意查清:

1.货物内包装的残损和异状。

2.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损货物或短少货物的型号、规格。

3.判断并确定货物致残或短少的原因。

在验残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方,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七、代运

为了解决用货部门在到货港口无机构和人员的困难,并使进口货物能及时提高港口,保证港口畅通,防止出现压港、压船、压货现象,各港口接卸单位可接受用货部门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口货物到达国内港口后的国内转运业务,这称为代运工作。

代运进口货物如包装完整、外表无异状、件数相符,一般不在港口办理申请检验手续。如发现代运进口货物短少、残损或外表有异状,接卸单位除应在港口取得有关证件并做好残损记录外,还应由收货人按有关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应与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货物不符或有残损、短少时,应取得承运部门的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直接向承运部门或责任方索赔。

八、保险

若系我方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方办理保险。我方负责进口的单位在收到发货人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投保手续。目前为简化手续和防止发生漏保现象,一般采用预约保险办法,由负责进口的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

第五节 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汽车轮胎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进口配额总量

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为123万条。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汽车轮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基数、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三)2003年申请的汽车轮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四、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将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汇总,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进口配额总量,一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

第六节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的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952万吨。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经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

6.经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偷税、逃税记录;

7.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逃汇、套汇记录;

8.经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经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

6.经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偷税、逃税记录;

7.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逃汇、套汇记录;

8.经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省级经贸委转报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提供)

第七节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3号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02年10月31日。

附件: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3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3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180万吨,磷酸二铵595万吨,复合肥29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3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162万吨,磷酸二铵476万吨,复合肥238万吨。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

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3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18万吨,磷酸二铵119万吨,复合肥60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持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0--2002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省级经贸委或有关部门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0--2002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3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申请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

凡符合条件的,国家经贸委将进行统一分配,并将分配结果在国家指定的刊物上公布。

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提供

第八节 济南市进口废物初审程序

一、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二、服务内容:办理进口废物许可证初审

三、审理机构:济南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四、审理地址:天桥区朝阳街22号

五、审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六、审理范围:申请进口废物做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位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从事《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七、需提交的资料:

(一)废物利用单位正式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1、废物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2、废物进口单位基本情况

3、进口废物编号、名称、数量、来源,利用设施、工艺、能力,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4、上一年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实际进口量(适用于已获得进口废物许可并进口废物的单位)。

5、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进口废物申请书》。

八、审理程序:

(一)废物利用或进口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废物利用单位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和《进口废物申请书》。

(二)市环保局对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进口废物利用现场进行查看。

(三)对初审合格单位,市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上报省环保局,进行环境风险评价。

(四)省环保局将签署的《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五)废物利用或进口单位将省环保局签署的《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及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市环保局备案。

九、审理时限:自收到正式申请报告和《进口废物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

十、联系电话:6163219

第九节 农产品进口配额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文件

鲁计经贸〔2002〕249号

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进口配额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我们制定了《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

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作为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授权机构,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我省粮食(小麦、玉米、大米)、植物油(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毛条等农产品有关关税配额和天然橡胶绝对配额的进口管理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非歧视和属地原则,省计委负责受理省内(不含青岛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审核上报及管理。为了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结合省内实际,就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般贸易项下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

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条件的申请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

1、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备注栏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标准的企业申请,在规定的上报时间内以正式文件转报国家计委。

2、申请必备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正式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正式公文的形式),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生产加工能力及产量、农产品购销情况、前两年农产品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进口农产品的年需求量、申请进口农产品的数量、用途、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等;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从中国经济信息网下载或复印的表式均有效)。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申请企业须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4)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个申请报告只能申请一种商品,申请报告及材料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申请期限

(1)申报时间。按国家规定,省计委于每年的10月15—30日受理省内企业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提前或逾期申报都不予受理。

(2)申请时间的确认。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为准。

(3)申报材料补充期限。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给一次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补充后,须在10月30日前完成申报。

4、进口关税配额的办理程序

(1)国家审批、下达申请企业的进口关税配额后,有关进口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

(2)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后,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签订进口合同。而后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进口合同原件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须准确无误填写,无遗漏项目)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时效和更改

(1)根据国家规定,进口关税配额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自发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进口企业如需更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国家规定的配额有效期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中的进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2)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6、关税配额进口执行情况的监管

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企业,须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正反面)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到或以特快专递邮寄至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6062532),以此作为下一年度考核企业进口实绩的依据。

7、关税配额调整

根据国家公布的申请条件,关税配额的调整,国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

(1)交还期。所有申领到关税配额的企业,如当年无法将全部配额量签定进口合同或已签定合同无法执行,必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原件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交还配额的企业当年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

(2)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期。凡是符合国家公布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向省计委直接提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每年的9月1-15日为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期,提前或逾期申报省计委都不予受理。申报时间的确认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为准。

(3)申报程序和必备材料。配额再分配的申请程序和必备材料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再分配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省计委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4)关税配额再分配下达。国家审批、下达关税配额再分配安排意见后,关税配额办理程序、执行情况反馈等与初次分配相同。

(二)2002年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规定

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国家试行按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需分别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类、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及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羊毛、毛条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省计委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2、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必备材料

(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除应注明上两年羊毛、毛条进口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外,其他内容参照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2)进口合同原件及代理协议原件;

(3)《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4)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申请企业须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5)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数量限额内,年内可以多次申请。同一企业当年从第二次申请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起,只需提报正式申请报告、《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进口合同原件和代理协议原件。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羊毛、毛条申请期限及排序

(1)申请期限:从国家计委发放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开始,到全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发放完毕止。

(2)获得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的企业,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本企业国家规定的限制数量进口的,可在9月30日以后向省计委申请增加进口配额,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申请数量及关税配额余量,适当调整申请者的关税配额限制数量。

(3)申请先后顺序的确定。企业申请先后顺序的确定,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为准。

4、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按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顺序随到随办。

(2)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后,省计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5、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时效和更改

(1)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效期为三个月,到期不能报关进口的,申领到配额的企业须于到期前凭货物提单原件和书面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经核实后只予以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45天。

(2)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效截止日期到2002年12月31日。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3)进口企业如需更改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国家规定的配额有效期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明理由,重新办理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中的进口企业名称、进口商、商品名称、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6、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交还

最终用户不能在有效期内(包括45天延期)进口或全部进口的,须在到期前将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视情况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国家计委将未完成量予以收回,并将其汇入配额余量。

7、羊毛、毛条一般贸易关税配额进口执行情况的监管

要求同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8、羊毛、毛条须通过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进口。

(三)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绝对配额管理规定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由国家计委实行统一管理,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国家计委委托省计委负责配额分配和发放。凡不符合《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公布的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资格、具体条件及省里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申报,省计委不予以受理。

1、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农产品进口配额A类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进口配额A类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2、申请必备材料

(1)天然橡胶进口配额正式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正式公文的形式),包括内容参照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2)《农产品进口配额A类申请表》(表式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申请企业须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4)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报告及材料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申请期限

(1)申报时间。按国家规定,省计委于每年的10月15—31日受理省内企业的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提前或逾期申报都不予受理。

(2)申请时间的确认。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为准。

4、申请资格

申请企业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前提下,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企业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有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2)无进口实绩者,年产子午线轮胎20万套以上、年产工程轮胎100万套以上的生产企业;

5、进口配额的办理程序

(1)省计委审批、下达申请企业的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后,有关进口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

(2)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后,企业根据外经贸部进口经营有关规定签订进口合同。而后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进口合同原件、代理协议原件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须准确无误填写,无遗漏项目)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

6、《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的时效和更改

根据国家规定,《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进口企业如需更改《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国家规定的配额有效期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重新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中进口企业名称、进口商、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7、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交还

如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定进口合同或已签合同无法执行,须在9月1日前将无法完成的天然橡胶配额量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原件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省计委对交回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量进行再分配。

8、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双证制;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9、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进口执行情况的监管

要求同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其他有关规定按国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加工贸易项下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配额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实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品种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棕榈油、豆油、菜籽油、食糖、棉花、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和天然橡胶进口绝对配额。加工贸易申请需符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申请必备材料到省计委申报、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1、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2、申请必备材料

(1)加工贸易企业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除应注明出口国别、加工贸易类别外,其他内容参照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2)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须带《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3)《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4)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同一企业当年从第二次申请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起,只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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