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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冤案是怎样发生的(心脏不好的就不要看了)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Tag: 点击:

从当年佘祥林案件形成的过程中,和今天佘祥林案件平反的过程中,都有一个“专案组”。专案组的办案人员犯错误,谁来承担责任?




作者:newtrip 回复日期:2006-6-7 09:57:08


本报讯 (本报记者贾云勇)昨日的京山县殡仪馆,哀乐低回。疑为自杀的京山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教导员潘余均的遗体已经被送回,其亲属在殡仪馆设灵堂祭奠。潘在死前因涉嫌佘祥林案被湖北省纪委叫去调查。

http://news.sohu.com/20050527/n225719731.shtml


作者:newtrip 回复日期:2006-6-7 09:58:26


亲属极力回避“自杀”字眼

灵堂内,潘的遗体身着警察制服。多名亲属正在守灵,灵堂里哭声一片。

潘的妻兄张金义介绍说,他们家属一行是前晚7时许赶到武汉市黄陂区的。当时他们与佘祥林案纠错专案组方面就遗体能否接回京山进行了交涉,专案组的意见是就地火化。

昨天凌晨零时20分,家属乘车返回京山,早晨3时20分抵达时,潘的遗体已经安放在京山县殡仪馆。

记者在现场看到,一些男子在殡仪馆内逗留,张金义称其中一些是潘的同事。另据介绍,京山县公安局的局长和政委早上都来到灵堂内,与潘的家人座谈,约10分钟后离开。

潘的亲属回避了“自杀”字眼,张银兰说丈夫是“冤死的”。张银兰现在京山一家医院任出纳,他们16岁的独子正上高中二年级。

自缢前墓碑上血书“我冤枉”

张金义根据潘死亡现场的细节推测了潘的死亡过程。他说,潘当时着便装来到了黄陂的那片墓地,他先用一枚易拉罐的拉环割破了左手动脉,这致使他在死后手上仍流满了血。随后潘用一根电线自缢于一棵树上。在自缢前,他用血在一块墓碑上写下了“我冤枉”三个字。

记者昨晚致电京山县公安局政委金士国,求证潘余均是否系自杀。金以记者的身份无法确定为由拒绝回答。

另据了解,潘是接受调查的第三批涉案民警,当时潘与另外一名民警一起被车送往武汉。“我很关心他到省里后的情况,但打手机,手机一直关机。”张金义说。

家属质疑被监控如何能出走

潘的亲属们对专案组进行了质疑:为什么几天前送去的是一个活人,现在接回来的却是一具尸体?既然专案组已经将潘监控起来,他又是怎么出来的?

另据介绍,昨天正午,一个由佘祥林案纠错专案组成员、京山县公安局领导及潘的家人参加的会谈一直在进行,就潘的后事进行磋商,其详情尚无法获悉。

潘的家人说,潘的追悼会日期尚未确定。

佘祥林: 潘的刑讯手段属于中等偏上

本报讯 (本报记者贾云勇)佘祥林昨天才听说潘余均死亡的消息。他平静地说,听到这个消息令人痛心,他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

佘祥林仍记得潘余均。他回忆说,在被抓起来前他并不认识潘,在审讯过程中才认识。当时潘30来岁的样子,在办案的警察当中年纪算大的。佘说,潘在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中,采取的手段属于“中等偏上”。

佘祥林说,潘做过多年警察,对今天这样的局面应该是敢于面对的。

佘还详细问了潘的家庭情况。他说:“我以为他应该能够挺过来。”

昨天,京山县民政局到佘家看望了佘祥林,给他送来了4000元钱、400斤大米及20斤食用油。


作者:我我要发 回复日期:2006-6-7 10:08:58


浅析刑事拘留适用误区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拘留的对象、条件、程序及羁押期限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及期限等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拘留权的滥用,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把刑事拘留作为索要赔偿的手段。此种情形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尤为突出。为了促使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防止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案发后,公安机关往往先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再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这样做无疑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施加了压力,增加了被害人索要赔偿的筹码。如赵某因交通肇事致使一人重伤,公安交警部门将赵某刑事拘留,赵某的家人交了保证金及一部分伤者医疗费后,交警部门对其取保候审。又如李某因殴打他人致轻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伤者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李某家人为了使其早日释放,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给付了伤者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又交了保证金后被取保释放。

二、不属法定情形将刑事拘留时间延长至3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但实践中,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也不属结伙作案,因其他一些因素的介入,犯罪嫌疑人也被刑拘30日后再提请批准逮捕或作撤案等处理。如戴某妨害公务一案,其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公安机关未严格依法执行公务,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符合法定拘留条件,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主要表现为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经侦查认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提请批准逮捕,不构成犯罪的就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一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二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的行为符合法定七种情形之一。但一些办案人员根本不考虑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刑事拘留的七种条件,只要有犯罪嫌疑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忽视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定强制措施的适用,从而造成刑事拘留过多、过滥的状况。比如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被刑事拘留。30日后,张某家属交了两万元罚款,被取保候审。

针对刑事拘留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改进执法:

一、公安侦查人员应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意识,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转变执法观念,坚决摒弃“反正犯了罪,多拘几天算不了什么”的错误观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感,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二、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拘留审批制度,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批准拘留前,要认真听取案件汇报或书面审查案卷,做到严把拘留关。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把着眼点放在延长拘留期限、撤案、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以及转作行政处罚的案件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三是建立错拘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拘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领导及主办人员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从而有效遏制刑事拘留权适用上的不当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建立刑事案件个案审查制度。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应把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及延长拘留期限法律手续及理由等及时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法制部门认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刑拘条件及延长拘留期限的,要坚决依法纠正。

四、看守所要与驻所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坚持所务公开及检务公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将法律赋予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一定方式予以告知,如向在押人员发放“被拘、被捕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同时注意随时听取在押人员的意见,其中合理合法的要及时向办案机关反映,对发现的办案机关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纠正,确保在监管制度上杜绝刑事拘留权的滥用。


作者:我我要发 回复日期:2006-6-7 10:14:02


冤案知多少

从窦娥到杨乃武与小白菜,再到杨三姐告状,冤案,在历史的长河中,像一块块沉重的石头,饱含着对当时社会的血泪控诉,深深地扎根在后人的心中。

冤案的产生,直接反映了一个时代的司法状态,成为映衬社会矛盾的一面活生生的镜子。如果不能正视这面镜子所反射出来的问题,并加以总结和修正,那么冤案必将越来越多,最终导致哀鸿遍野,民不聊生。

一直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就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可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改革并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以致司法滥权和腐败,每一天都在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在所有的乡村和城市,在每一个涉法人群中间,甚至就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冤案层出不穷,司法特权日益猖獗,执法犯法更是已经随处可见。随着贫富差距的明显拉大,以及执法人员整体性的腐败堕落,标志着法律唯一存在意义的司法公正,离我们越来越远。

从某一个角度上看,司法黑暗和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已经远远超出了刑事或经济犯罪。它所带给我们的危害,将是深远的,足以影响到国家命运和改变历史的进程。“以人为本”,“人命大于天”,这些封建社会时我们就已经明白了的真理,不能体现在现代的法律中,是执政者的悲哀,更是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悲哀。

当佘祥林杀妻冤案徐徐拉上了大幕,有一个问题却在一直困扰着我。那就是:目前在我国的监狱中,像佘祥林这样的冤案,到底还有多少?

也许没有人特意去做过详尽的统计和调查,包括我们的司法部门在内,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楚。尽管做这个统计对我们的执法者来说,应该是一种最实在的总结和最应该有的态度。可是,这些我们有权知道并希望知道的,我们却无法完整的知道。和司法部门的“光辉形象”比起来,那些冤死的小民百姓,轻若鸿毛,贱如草芥。

当佘祥林杀妻案被媒体披露后,我们再次听到了一个熟悉的声音:“个别办案人员……”

仅仅是个别吗?为什么我们某些司法部门和政府领导,每一次都要辩解和强调,这只是个别人造成的个别案例呢?这么说,是为了维护其脆弱不堪的光辉形象?还是为了掩盖其事实上已经腐烂发臭的心灵和躯壳?无论怎样,把造成冤案的原因归罪于个别执法人员的素质,并以此证明只是偶然,这种不敢面对事实正视错误的姿态,让我们感到悲哀和失望。

佘祥林案绝不是偶然的个案,当一件件冤案错案血淋淋地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是否该认真的总结和思索?

佘祥林杀妻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捕,在经过了10天11夜残酷的严刑拷打后,于1994年10月13日被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改判有期徒刑15年。其间佘祥林的母亲因上访申述,被以包庇罪的罪名关进京山县看守所达9个多月,出来时耳聋眼瞎,不能行走。3个月后,含冤离世。哥哥佘锁林因上访申诉被刑事拘留41天。证人倪乐平的妻子聂麦清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险些自杀。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死而复生,冤案得以重见天日。

李久明冤案

2002年7月12日,家住河北冀东监狱家属区的民警宋淑丽和丈夫郭某,被蒙面歹徒刺成重伤。2002年7月16日,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将嫌疑人李久明刑事拘留,随即对其进行了多次刑讯逼供。7天8夜,不让睡觉,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2004年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死刑犯蔡明新在执行死刑的前夕,供认曾在冀东监狱家属院盗窃杀人。2004年11月26日,在经历了866个蒙冤负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


作者:我我要发 回复日期:2006-6-7 10:17:00


陈国清等4人抢劫杀人案

1994年10月底,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只因情绪反常,郁闷不乐,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当做抢劫杀人嫌疑人带走。在审讯过程中,因不堪严刑拷打,陈国清供出了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三人。1996年8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后,在4人不服上诉的情况下,至2004年7月22日,陈国清等人八年时间里先后五次被判死刑。其间刑案报告被涂改,多份关键证据被人为故意隐匿。2004年12月27日,承德市双桥区政法委一位副书记、一位主任,大石庙镇一位政法委书记等四人来到四被告人家属家,宣读了一份承德市的文件。说不能再上访,再上访就抓人。2005年3月20日,沧州监狱一服刑人员向最高人民法院检举承德命案真凶另为他人。在此之前,该检举人于1996年和2003年曾两次检举,均没人过问。

隋洪建等十五人特大冤案

1994年8月18日,黑龙江省肇东市农业银行行长钱某在候车时被歹徒刺成轻伤。9月6日,原农业银行经贸公司经理隋洪建被肇东公安局收审。采取抽打、“上绳”、往指甲缝中扎牙签、往伤口撒盐和变相体罚虐待等手段进行逼供。被屈打成招。在此期间,隋洪建的弟弟隋洪波、隋洪儒、表弟任树君及父亲、妻子、妹妹、弟媳等家人、亲友共计16人先后被警方羁押,累计羁押时间近7000天,折计19年之久。最惨的时候家里只有10个孩子和老人。孩子中最大的14岁,最小的3岁。祸不单行,受了惊吓的隋洪建78岁的奶奶隋庞氏、妹妹隋晓敏的婆婆先后于当年10月、12月去世。1998年12月,肇东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隋洪建、任树君有期徒刑5年,隋洪波、隋洪儒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4人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7月,肇东市法院重新做出判决,隋洪建4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8月2日,隋洪建等4人被释放。2001年4月,刺伤银行行长的真凶另案落网,至此事实真相大白。2001年10月,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永富、打黑除恶特别队侦查员王伟、车辆管理所教导员尹汝海等人,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31日,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永富、王伟、尹汝海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司法人员,知法犯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其3人不起诉。

附:隋洪建一案涉及人员羁押时间一览表

隋洪建本人———1766天

二弟隋洪波———1673天

三弟隋洪儒———1695天

四弟隋洪超———5个月零9天

表弟任树学———8个月零6天

表弟任树君———1778天

父亲隋国志———5个月零7天

叔叔隋国成———3个月零4天

舅舅任财———5个月零17天

妻子郭丽华———10个月零12天

妹妹隋晓敏———5个月零2天

二弟媳秦雪———8个月零25天

内兄郭海斌———22天

同事王友林———1个月零22天

白振海(证人)———5个月零21天

袁师傅(证人)———3个多月

黄亚全、黄圣育十年冤狱案

1993年8月22日,黄亚全、黄圣育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万宁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在严刑逼供下被屈打成招。。2001年3月20日,海南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黄亚全,黄圣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两人均提起上诉。2001年7月17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海南中院的死缓判决。在服刑期间,该案元凶的落网,案情终于水落石出。2003年9月1日,海南省高院重审此案,当庭宣布二人无罪释放。


作者:爱爱爱吧 回复日期:2006-6-7 10:27:25


我相信国家在进步,各行业的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在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警官们也在提高,可是个别素质低的,经常在办案过程中犯错误的,应该清除出公安队伍。为了求政绩,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也要清除出公安队伍。


作者:爱爱爱吧 回复日期:2006-6-7 10:38:08


我相信国家在进步,各行业的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在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警官们也在提高,可是个别素质低的,经常在办案过程中犯错误的,应该清除出公安队伍。为了求政绩,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也要清除出公安队伍。


作者:爱爱爱吧 回复日期:2006-6-7 10:41:54


编辑同志:

我的远房亲戚武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已羁押四十多天了。不知何种原因,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某,也不予以释放。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刑事拘留有无羁押时间限制? 河南 闻昊

闻昊同志: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逋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你的远房亲戚武某被刑事拘留四十多天,这已超过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公安机关仍未对其报请批准逮捕,也不予以释放,县公安局的做法是违法的。武某及其近亲属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县公安局解除对武某的拘留措施,予以释放。如果县公安局拒绝解除拘留、释放武某,武某的近亲属可向人民检察院反映,由人民检察院监督县公安局纠正其违法行为。


作者:爱爱爱吧 回复日期:2006-6-7 12:19:25


现在的警官整体素质都比较高,不可能乱来的,乱来对他自己没有任何好处,搞不好还容易引火烧身,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傻鼻”才胡作非为。


作者:我我要发 回复日期:2006-6-7 15:25:19


“事不关己”,按法办事!


作者:416430056 回复日期:2007-4-15 11:09:34


警商黑勾结太猖狂,毁地拘人逞霸道

苏胜利,男,44岁,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苏家崖村人,农民,住本村.

郝月玲,女,41岁.汉族,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苏家崖村人,农民,住本村系苏胜利之妻.

我们是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苏家崖村农民,家里几口人仅靠微薄的几亩地生活,最近接连环不断的把我们俩被离石公安局非法拘留,真正体现当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真实情况.事情是这样的:号称离石四霸之一的了张星明是离石一大黑社会头子,为了进一步发展黑势会势力,寻求经济支撑基地,于2003年3月2日在我村;圈养沟非法占了60亩耕地开办砖厂,将我村如此好的耕地全部毁掉.由于烧砖要大量用土,几年来侵吞了周围的许多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因此,张星明在我村占用和毁坏耕地是违法的.

我家在我村(郝家里)有3亩耕地,从去年10月张星明推壕时就涉及到了我家的耕地,后因天冻未再进行.今年正月24张星明又开始推土毁地,我妻子问了一下,第二天张星明,张国生来我家说土要用,地要毁,你们不能堵,还说他们向大队买下了此山,我们说不知道,随后叫来了我村主任苏新平,主任说他也根本不知道.正月27日城北街道办派出所干警来我家,问我们张星明占的你们的什么地:?我们说是口粮地.补过钱没有?没有.订过合同没有?没有.叫我们农历2月初1来派出所解决,到时我们去了派出所,干警却让对方走了,说局里定了要的拘留我妻子,于是就将我女人拉走了,我马上回家找村干部,寻回了我妻子,2月初4又推土毁地,我妻子到地里照料,对方要我们到砖厂解决,来砖厂不到10分钟派出所和巡防队20多人对我又打又拉抬到车上拉到公安局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就将我拘留到看守所里,一关就是10天,我被放出后,4月10号7点多我们俩口在地里干活,8点多对方来了4人,接着又来了20多人也上了山,把我女人压倒在地上就打,把我抬起扔出到20多米高的土坡上,然后把我俩拉下山扔到车里,直接拉到了看守所里,上午10时许我妻子又被拘留了,张星明仍在继续毁我的耕地.

据了解此砖厂有吕梁市检察院一姓张的女干部参股,张星明是离石的黑恶势力头目之一,离石公安有关干警为这警匪商保架撑腰,首先土地纠纷应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解决,而不是由公安干警越权插手;其次吕梁市检察院一姓张的女干部参股是违法违规的;第三是农民的耕地的受法律保护的,第四离石公安局拘留我们是完全违法的,去年我的住房因修公路被水淹没,致使我家无房可住,现我的耕地又被张星明推毁,使我居住无着落,失地生活无保障,两口子被公安局非法关押,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我们的公安机关是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还是镇压人民群众而保护黑恶势力?警商黑勾结如此猖狂,离石公安干警扮演了什么角色是一目了然的-------充当了真正的帮凶.对老百姓如此的镇压,对黑恶势力百般的保护,离石的社会变得越来越糟糕了了,离石人民对此是无比愤恨的,现上访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这一问题,请求有关部门和领导立即制止张星明非法毁我耕地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干警的法律责任.

此致

联系电话:0358-8322742

手机:13453816591

小灵通;0358-8968690

苏胜利 郝月玲

二00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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