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事局审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高中:语文3人、数学5人、英语6人、物理2人、化学2人、政治2人、历史3人、地理2人。
初中:语文1人、英语1人、物理2人、政治1人、历史1人、音乐1人、体育1人。
小学:美术1人,英语1人。
三、招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
(二)学历要求:
双桥区外户口人员:申报高中或初中教师岗位的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专业必须对口;申报小学教师岗位的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专业必须对口。
双桥区户口人员:应聘高中教师岗位的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初中及小学教师岗位的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应在35岁及以下(197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者,可放宽到40岁。
(四)应聘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身体健康,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五)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07年6月12日至6月15日。
(二)报名地点:双桥区人事局人事科报名,联系电话:人事局43332775;教育局43330086,联系人:刘德敏、邹平禄。
(三)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应届毕业生可持毕业学校学籍部门的证明,并加盖毕业学校公章,待毕业证颁发后,应及时将毕业证及复印件交教育局人事科)、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可持毕业学校学籍部门的证明,并加盖毕业学校公章)、专业技术资格证(针对有专业技术职称)、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到指定地点报名。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资格审查由双桥区人事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组织。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
(四)领取《准考证》:凭考生身份证原件及报名费收据于2007年6月30日上午9:00至11:00在双桥区教育局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注意事项:应聘人员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场参加考试。
五、笔试(200分)
拟招聘岗位数与报名人数比例达到1:3才能开考,如拟招聘岗位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未达到1:3,则相应递减招聘岗位数。
考试分为业务能力考试和综合基础知识考试。
1、综合基础知识考试
综合基础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时间:2007年7月1日上午9:00—11:00。
地点:双路小学
内容:重庆市人事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指定教材《综合基础知识》。
2、业务考试
业务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时间:2007年7月1日下午3:00—5:00。
地点:双路小学
内容:教育学、心理学、职业道德、学科内容等专业基础知识。
地点:双路小学。
六、面试(100分)
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采用试讲(或说课)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时间: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双路小学
七、 考试总成绩(100分)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综合基础知识考试 30%+业务考试 30%+面试成绩 40%。
八、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本岗位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最后一个体检人选出现并列时,则以学历高的优先;学历相同时,则以业务能力考试成绩高的优先。
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其缺额根据该岗位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九、考核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核。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时,则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拟聘人员名单公示
拟聘人员由区人事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十一、聘用及管理
考试、体检、考核及公示合格后,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人事关系。
十二、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教师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双桥区人事局、双桥区教育委员会解释。
双桥区人事局双桥区教育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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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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