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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重庆第一个开始打狗的城区? 愤怒!!!!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Tag: 点击:
凭啥子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都在防疫后可以喂养,其他犬种都不行???这几种犬种不得感染狂犬病吗???其他犬种在接种预防针后还是会感染狂犬病吗???
处理流浪狗,我举双手同意!
处理未做防疫的狗,我居双手同意!
但是,对于文明养狗的市民和宠物狗,我觉得应该区别对待!!!!!
“倡导和鼓励犬主自行捕杀处理犬只”如果有人这样做,我估计有病。自家的狗都要捕杀,那他连猪狗都不如。说他是猪,那是对猪的侮辱!!!!
转: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人类一旦感染狂犬病病毒,死亡率为100%。近年来,狂犬病发病率在全国、全市范围内呈逐年上升趋势。近日,我区八桥镇八一村出现了一起狂犬病病例。为了预防疫情发生和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将九宫庙街道,新山村街道的锁口丘社区、翠园社区、光明社区,八桥镇(春晖路街道)的八一村、八桥村、民乐村、民新村、新华村、五一村、互助村、公民村、锦凤社区、阳光社区、翠华社区、柏华社区、新华社区、春晖社区,建胜镇(茄子溪街道)的群胜村、刘家坝社区3年内划为狂犬病疫点。除以上区域外的辖区3年内划为狂犬病疫区。
二、狂犬病疫点范围内禁养犬只。
狂犬病疫区范围内限养犬只,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只。大渡口区限养区内饲养犬只,应向公安机关领取犬只申请表,犬主持申请表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只预防接种和检测后,再由公安机关核发准养证。农村狂犬病疫区饲养犬只,由当地畜牧兽医机构免疫接种,并经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养犬密度,并限制犬只向其它区域流动。
三、狂犬病疫点范围内的现有犬只和狂犬病疫区范围内未经批准饲养的犬只一律予以捕杀。
倡导和鼓励犬主自行捕杀处理犬只,2007年7月29日前为自行捕杀阶段。7月30日以后为强制捕杀阶段,强制捕杀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强制捕杀时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犬或其他动物患狂犬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鼓励检举、揭发在狂犬病疫点范围内和未经批准饲养犬只的行为,对检举、揭发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狂犬病疫点、疫区范围内禁止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禁止携带、运输犬只出入,禁止买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犬皮、犬肉。
六、犬只饲养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防范意识,预防被犬抓咬。一旦被犬、猫等动物抓咬,应立即到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疫苗并处理伤口。
对狂犬病患者应当隔离、监护,避免其抓伤或咬伤他人。因患狂犬病死亡的人,其尸体应当立即火化。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医药费或丧葬费和抚恤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中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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