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42项)
┌──┬────┬────┬────┬──────────────────────────┬──────┐│序号│ 名称 │ 委托 │ 受委托 │ 主 要 依 据 │ 权 限 ││ │ │ 机关 │ 机关 │ │ │├──┼────┼────┼────┼──────────────────────────┼──────┤│ 1 │河道管理│市水行政│区水行政│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部分。1.长江││ │范围内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嘉陵江、乌││ │设项目审│ │ │案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未列入国家│江河道管理范││ │批权 │ │ │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围内,国家审││ │ │ │ │许可证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查权限以下、││ │ │ │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桥梁管辖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总投资500万 ││ │ │ │ │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征求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将工程│元以下的建设││ │ │ │ │建设方案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项目审批权,││ │ │ │ │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但须向市水行││ │ │ │ │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政主管部门上││ │ │ │ │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报备案;2.所││ │ │ │ │关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有临时建设项││ │ │ │ │审查同意,或建设项目的位置、界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目的审批权。││ │ │ │ │批准,计划、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得办理有│ ││ │ │ │ │关手续。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 ││ │ │ │ │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 ││ │ │ │ │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 │ │ │,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 ││ │ │ │ │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 │ │ │ │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 │ │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 ││ │ │ │ │发〔2003〕23号)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 │ │ │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 ││ │ │ │ │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 │ ││ │ │ │ ├──────────────────────────┤ ││ │ │ │ │意,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第十条河道主管机关│ ││ │ │ │ │按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 │ │ │ │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 ││ │ │ │ │(一)在国家管理的河道(长江、嘉陵江、乌江)管理范围│ ││ │ │ │ │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属于国家审查权限的,由区县(自│ ││ │ │ │ │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转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 ││ │ │ │ │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国家审查权限以下、总投资│ ││ │ │ │ │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 │ ││ │ │ │ │机关初审后,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不足100万元的建设 │ ││ │ │ │ │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报│ ││ │ │ │ │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二)在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 ││ │ │ │ │的市管河道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上│ ││ │ │ │ │,申请修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由当地河道 │ ││ │ │ │ │主管机关受理、初审,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其他建设项│ ││ │ │ │ │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 ││ │ │ │ │案;(三)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市)行政│ ││ │ │ │ │区划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有影响,由市河道主管机│ ││ │ │ │ │关直接受理、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四│ ││ │ │ │ │)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由当地河道│ ││ │ │ │ │主管机关受理、审查。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 ││ │ │ │ │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 ││ │ │ │ │临时活动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并在10日内作│ ││ │ │ │ │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在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河│ ││ │ │ │ │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 ││ │ │ │ │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 │ │ │ │,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河道主管机关│ ││ │ │ │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述活动涉及航道、港口、码头、桥│ ││ │ │ │ │梁等范围和通航安全的,还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 │├──┼────┼────┼────┼──────────────────────────┼──────┤│ 2 │河道采砂│市水行政│区水行政│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 │部分。1.长 ││ │许可权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江河道采砂许││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可权;2.嘉 ││ │ │ │ │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陵江、乌江河││ │ │ │ │水利委员会 │道 │├──┼────┼────┼────┼──────────────────────────┼──────┤│ │ │ │ │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采砂许可权。││ │ │ │ │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 ││ │ │ │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 ││ │ │ │ │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 │ │ │ │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2.《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 │ │ │ │》。第十一条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 │ ││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 │ ││ │ │ │ │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 ││ │ │ │ │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 ││ │ │ │ │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发放。 │ │├──┼────┼────┼────┼──────────────────────────┼──────┤│ 3 │建设项目│市水行政│区水行政│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 │部分。除修建││ │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十七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铁路、公路、││ │方案审批│ │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开发│水工程、机场││ │权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港口码头,城││ │ │ │ │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批准开发建│镇搬迁,开办││ │ │ │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计划行政主管│矿山企业、电││ │ │ │ │部门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款之外的房地产│力企业及其他││ │ │ │ │、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大中型工业企││ │ │ │ │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提交水土保持方案│业以外的其他││ │ │ │ │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房地产、城市││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有│建设、企业兴││ │ │ │ │关手续。2.《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迁)建、通││ │ │ │ │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讯等可能造成││ │ │ │ │水保〔2005〕45号)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水土流失的生││ │ │ │ │水土保持方案按下列分级审批权限报批:(二)重庆市水利│产建设、资源││ │ │ │ │局负责审批中央立项项目中占地50万平方米以下的和市级立│开发项目的水││ │ │ │ │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三)区县(自治县、市)│土保持方案审││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批权。 ││ │ │ │ │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及市级以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 │ │ │ │报告表。 │ │├──┼────┼────┼────┼──────────────────────────┼──────┤│ 4 │股份有限│市工商行│区工商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 全部 ││ │公司登记│政管理部│政管理部│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 │、年检权│门 │门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 ││ │ │ │ │司的登记:(一)本 │ │├──┼────┼────┼────┼──────────────────────────┼──────┤│ │ │ │ │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 ││ │ │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 ││ │ │ │ │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 ││ │ │ │ │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 ││ │ │ │ │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 │├──┼────┼────┼────┼──────────────────────────┼──────┤│ 5 │货运船舶│市交通行│区交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船舶检│部分。1.船舶││ │营运检验│政主管部│政主管部│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营运检验权;││ │权、建造│门 │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2.万州、涪陵││ │检验权 │ │ │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合川、江津││ │ │ │ │验机构。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 │4个区的船舶 ││ │ │ │ │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制造检验权。││ │ │ │ │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 │├──┼────┼────┼────┼──────────────────────────┼──────┤│ 6 │港口经营│市交通行│区交通行│1.《港口法》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部分。除规模││ │企业经营│政主管部│政主管部│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2.《港口经│以上(10万吨││ │许可权 │门 │门 │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 │以上)港口,││ │ │ │ │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港口经营│客运和化危品││ │ │ │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港口的经营许││ │ │ │ │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可权外的其余││ │ │ │ │门负责该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港口经营许可││ │ │ │ │理部门。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经营管理│权。 ││ │ │ │ │规定的通知》四、对行政许可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 │ │ │ │(一)审批权限划分:1.港口经营许可(1)集装箱码头、│ ││ │ │ │ │滚装码头、化危品码头经营许可,由市交委审批。(2)对 │ ││ │ │ │ │主城六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 ││ │ │ │ │、大渡口区)码头、其他区县设计能力为20万人次/年以上 │ ││ │ │ │ │的客运码头、设计能力为10万吨/年以上的货运码头经营许 │ ││ │ │ │ │可,由市交委审批。2.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由交通部 │ ││ │ │ │ │审批。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由市交委审批。4.采掘│ ││ │ │ │ │、爆破等危及港口安全活动的审批。长江、嘉陵江沿线港区│ ││ │ │ │ │范围内的,由市交委审批;乌江及其他支流港区范围内的,│ ││ │ │ │ │由所在区县的交通局(委)审批,报市港航局备案。5.岸 │ ││ │ │ │ │线审批(暂行,交通部岸线管理办法出台后再修改)。(1 │ ││ │ │ │ │)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 │ │├──┼────┼────┼────┼──────────────────────────┼──────┤│ │ │ │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市交委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转报│ ││ │ │ │ │交通部审批。(2)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非深水岸 │ ││ │ │ │ │线的,市交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 │ │ │ │3)乡镇码头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由当地交通局(委)审批 │ ││ │ │ │ │,报市港航局备案。(4)趸船设置。长江干流、嘉陵江、 │ ││ │ │ │ │乌江支流设置趸船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其他支│ ││ │ │ │ │流设置趸船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当地交通局(委)审批,报│ ││ │ │ │ │市港航局备案。 │ │├──┼────┼────┼────┼──────────────────────────┼──────┤│ 7 │危险货物│市交通行│区交通行│1.《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全部 ││ │运输经营│政主管部│政主管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 │ ││ │审批权 │门 │门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 ││ │ │ │ │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 ││ │ │ │ │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 │ │ │ │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 │ │ │,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款依照前│ ││ │ │ │ │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 │ │ │ │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八十│ ││ │ │ │ │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 ││ │ │ │ │定。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从事│ ││ │ │ │ │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 ││ │ │ │ │其他货运经营的,向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 │ │申请。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货运经│ ││ │ │ │ │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 ││ │ │ │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8 │营运客运│市交通行│区交通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客运经│部分。高级车││ │车辆等级│政主管部│政主管部│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的初次评定权││ │类型评定│门 │门 │路运输经营。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 ││ │权 │ │ │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 ││ │ │ │ │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 ││ │ │ │ │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 ││ │ │ │ │求实施。 │ │├──┼────┼────┼────┼──────────────────────────┼──────┤│ 9 │乙种危险│市商务行│区商务行│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 全部 ││ │化学品经│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营许可权│门 │门 │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 ││ │ │ │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 ││ │ │ │ │第二十八 │ │├──┼────┼────┼────┼──────────────────────────┼──────┤│ │ │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 │ │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 ││ │ │ │ │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 ││ │ │ │ │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 ││ │ │ │ │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 ││ │ │ │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 ││ │ │ │ │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重 │ ││ │ │ │ │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 ││ │ │ │ │令第180号)第三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结合管理实际,可│ ││ │ │ │ │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前条规│ ││ │ │ │ │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职责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 ││ │ │ │ │其改建、扩建前期审查职责,以及相应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 │ │ │ │。3.《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经 │ ││ │ │ │ │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 │ │ │ │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含液│ ││ │ │ │ │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 ││ │ │ │ │证由市商委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颁│ ││ │ │ │ │发。 │ │├──┼────┼────┼────┼──────────────────────────┼──────┤│ 10 │酒类生产│市商务行│区商务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 全部 ││ │许可权 │政主管部│政主管部│位或个人,申领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区县(│ ││ │ │门 │门 │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 ││ │ │ │ │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七日内│ ││ │ │ │ │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市酒类商品│ ││ │ │ │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应文件后,对申请者的│ ││ │ │ │ │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 ││ │ │ │ │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市酒类商│ ││ │ │ │ │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 ││ │ │ │ │管理部门颁发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对酒类商品生产许│ ││ │ │ │ │可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1 │危险化学│市商务行│区商务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 │ 全部 ││ │品经营储│政主管部│政主管部│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 │存建设项│门 │门 │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 ││ │目安全审│ │ │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 │查权 │ │ │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 │├──┼────┼────┼────┼──────────────────────────┼──────┤│ │ │ │ │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 ││ │ │ │ │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 ││ │ │ │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 │ │ │ │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 ││ │ │ │ │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 ││ │ │ │ │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 │ │ │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 │ │├──┼────┼────┼────┼──────────────────────────┼──────┤│ 12 │危险化学│市政府、│区政府、│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 │部分。除剧毒││ │品储存企│市商务行│区商务行│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学品、成品││ │业设立及│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油以外的危险││ │改扩建审│门 │门 │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化学品经营储││ │批权 │ │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存企业设立及││ │ │ │ │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改建、扩建审││ │ │ │ │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查和批准权。││ │ │ │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 │ │ │ │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 ││ │ │ │ │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 ││ │ │ │ │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 │ │ │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 ││ │ │ │ │、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 ││ │ │ │ │审查批准。2.《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 │ ││ │ │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二条市商贸行政管理部 │ ││ │ │ │ │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 ││ │ │ │ │品经营许可职责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 ││ │ │ │ │审查,以及对前述被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商贸行│ ││ │ │ │ │政管理部门结合管理实际,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商│ ││ │ │ │ │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前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职责│ ││ │ │ │ │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前期审查职责,│ ││ │ │ │ │以及相应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 │├──┼────┼────┼────┼──────────────────────────┼──────┤│ 13 │二类非药│市商务行│区商务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非药 │ 全部 ││ │品类易制│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由设区的市│ ││ │毒化学品│门 │门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 │经营备案│ │ │备案证明发放。 │ ││ │权 │ │ │ │ │├──┼────┼────┼────┼──────────────────────────┼──────┤│ 14 │修理计量│市质量技│区质量技│《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全部 ││ │器具许可│术监督管│术监督管│,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 ││ │权 │理部门 │理部门 │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 ││ │ │ │ │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 │ │ │证》。 │ │├──┼────┼────┼────┼──────────────────────────┼──────┤│ 15 │饲料准产│市农业行│区农业行│《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生产单一饲料│ 全部 ││ │证及产品│政主管部│政主管部│、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应向区、县(│ ││ │批准文号│门 │门 │自治县、市)饲料管理部门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核发权 │ │ │,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产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 │├──┼────┼────┼────┼──────────────────────────┼──────┤│ 16 │鲜茧收购│市茧丝绸│区茧丝绸│1.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全部 ││ │资格认定│生产行政│生产行政│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185条明确了鲜茧收购资格认 │ ││ │权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定的审批部门是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 ││ │ │ │ │产行政主管部门。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 ││ │ │ │ │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 │ │ │ │第二条第二段规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各省│ ││ │ │ │ │(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 ││ │ │ │ │督等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 ││ │ │ │ │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 ││ │ │ │ │单位的资格,负责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 ││ │ │ │ │备案。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 ││ │ │ │ │知》(渝府发〔2002〕1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鲜茧收购│ ││ │ │ │ │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工商局、市质监│ ││ │ │ │ │局、市茧丝绸行业协会等部门制定。市外经贸委在征求市工│ ││ │ │ │ │商局、市质监局、市茧丝绸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 ││ │ │ │ │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负责核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 ││ │ │ │ │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 │├──┼────┼────┼────┼──────────────────────────┼──────┤│ 17 │房地产估│市房地产│区房地产│1.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部分。三级房││ │价机构资│行政主管│行政主管│(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 │地产估价机构││ │质许可权│部门 │部门 │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资质许可权。││ │ │ │ │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 ││ │ │ │ │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 │ │ │ │督。第十三条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 ││ │ │ │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 ││ │ │ │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 │├──┼────┼────┼────┼──────────────────────────┼──────┤│ │ │ │ │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 ││ │ │ │ │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 │ │ │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 ││ │ │ │ │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18 │总投资10│市安全生│区安全生│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全部 ││ │00万元以│产监督管│产监督管│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 │下危险化│理部门 │理部门 │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重庆市人民│ ││ │学品建设│ │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 ││ │项目(不│ │ │〕80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三同│ ││ │含市属和│ │ │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 │中央在渝│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 ││ │企业建设│ │ │全设施设计由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 ││ │项目)安│ │ │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 ││ │全“三同│ │ │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 ││ │时”审查│ │ │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 ││ │权 │ │ │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投│ ││ │ │ │ │产。3.《关于加强我市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 ││ │ │ │ │作的通知》(渝安监〔2004〕195号)第一条按照分级、属 │ ││ │ │ │ │地管理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市政府审批或授权市级有关部门│ ││ │ │ │ │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在渝企业的、市属企业的、跨│ ││ │ │ │ │区县(自治县、市)的、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 ││ │ │ │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 │ │ │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其他化工│ ││ │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 │├──┼────┼────┼────┼──────────────────────────┼──────┤│ 19 │烟花爆竹│市安全生│区安全生│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 全部 ││ │批发单位│产监督管│产监督管│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 │销售许可│理部门 │理部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 │权 │ │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 ││ │ │ │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 │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 │ │ │ │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 │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 │ │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 │├──┼────┼────┼────┼──────────────────────────┼──────┤│ │ │ │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 │ │ │ │颁发管理工作。3.《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 ││ │ │ │ │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发证、监管,遵循 │ ││ │ │ │ │“分级受理、统一证件、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 ││ │ │ │ │全市批发单位(含进出口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 │ │ │ │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 ││ │ │ │ │)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 ││ │ │ │ │可证》的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 │ │├──┼────┼────┼────┼──────────────────────────┼──────┤│ 20 │包装装潢│市新闻出│区新闻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部分。1000万││ │印刷企业│版行政部│版行政部│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元以下的包装││ │设立许可│门 │门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装潢印刷企业││ │权 │ │ │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审批权。 ││ │ │ │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 ││ │ │ │ │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 ││ │ │ │ │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 ││ │ │ │ │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 ││ │ │ │ │得营业执照。 │ │├──┼────┼────┼────┼──────────────────────────┼──────┤│ 21 │建设项目│市气象行│区气象行│1.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 │ 全部 ││ │防雷工程│政主管部│政主管部│法》第四条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 ││ │设计审核│门 │门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市气象│ ││ │和竣工验│ │ │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 ││ │收权 │ │ │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区县(自治县、│ ││ │ │ │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 │ │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第五条市防│ ││ │ │ │ │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 ││ │ │ │ │监审、竣工验收;(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 ││ │ │ │ │调查、鉴定;(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 ││ │ │ │ │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 ││ │ │ │ │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 ││ │ │ │ │;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 ││ │ │ │ │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 ││ │ │ │ │工作。 │ │├──┼────┼────┼────┼──────────────────────────┼──────┤│ 22 │100张床 │市卫生行│区卫生行│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部分。在符合││ │位以上医│政主管部│政主管部│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 │《医疗机构设││ │疗机构和│门 │门 │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置规划》的条││ │专科医院│ │ │申请。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件下,委托以││ │设置审批│ │ │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一)100张床位以上的 │下管理权限:││ │权 │ │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1.100-499 ││ │ │ │ │和康复医院;(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张床位的综合││ │ │ │ │心(站);(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区、县(自治县│、中医、中西││ │ │ │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的其他医疗机│医结合医院的││ │ │ │ │构的设置审批。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设置审批权、││ │ │ │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监督管理权;││ │ │ │ │、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2.100张床位││ │ │ │ │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以下的专科医││ │ │ │ │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院的设置审批││ │ │ │ │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监督管理权││ │ │ │ │ │。 │├──┼────┼────┼────┼──────────────────────────┼──────┤│ 23 │乙类大型│市卫生行│区卫生行│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部分。在市卫││ │医用设备│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国办发〔2004〕62号)保留。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生行政主管部││ │配置许可│门 │门 │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由省级│门下达的配置││ │权 │ │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第十四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规划数内的乙││ │ │ │ │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类大型医用设││ │ │ │ │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备配置许可权││ │ │ │ │ │,并向市卫生││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备案。 │├──┼────┼────┼────┼──────────────────────────┼──────┤│ 24 │执业医师│市卫生行│区卫生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部分。100-4││ │的注册和│政主管部│政主管部│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99张床位的综││ │注册事项│门 │门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合、中医、中││ │变更审批│ │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西医结合医院││ │权 │ │ │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 │,以 │├──┼────┼────┼────┼──────────────────────────┼──────┤│ │ │ │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六条 │及100张床位 ││ │ │ │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以下的专科医││ │ │ │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院中的医生执││ │ │ │ │该机构同级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业注册、变更││ │ │ │ │位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核发机构│审批权限。 ││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 25 │麻醉药品│市卫生行│区卫生行│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 │ 全部 ││ │使用审批│政主管部│政主管部│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 ││ │权 │门 │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 ││ │ │ │ │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 26 │建筑业企│市建设行│区建设行│1.《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部分。不含企││ │业三级资│政主管部│政主管部│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业暂定资质转││ │质审批权│门 │门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为正式资质审││ │ │ │ │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批权。 ││ │ │ │ │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 │ │ │ │活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 ││ │ │ │ │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 │ │ │ │围内承揽工程。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 │ │ │ │第8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 │ │ │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第│ ││ │ │ │ │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 │ │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第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序│ ││ │ │ │ │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 ││ │ │ │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建办建〔2001〕24号)第二条资质的申请第三项建筑业│ ││ │ │ │ │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省(│ ││ │ │ │ │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 ││ │ │ │ │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 │ │ │ │管部门规定。 │ │├──┼────┼────┼────┼──────────────────────────┼──────┤│ 27 │房地产开│市建设行│区建设行│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1.房地产开发││ │发企业三│政主管部│政主管部│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企业三级资质││ │级资质审│门 │门 │、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审批权(不含││ │批权 │ │ │业核定资质等级。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企业暂定资质││ │ │ │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二级和三│转为正式资质││ │ │ │ │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审批权);2.││ │ │ │ │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房地产开发三││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级资质企业变││ │ │ │ │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更名称、法人││ │ │ │ │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代表、办公地││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