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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涉嫌团伙违法犯罪!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Tag: 点击:
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涉嫌团伙违法犯罪,强行将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拖后了38天;然后等到台湾当事人携千万资产出逃后,故意执行了错误查封;然后骗说保全已经顺利完成,骗取了申请人的签字,同时篡改了查封的日期。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上海市闸北法院“间隔38天做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1. 闸北法院对僖太公司的信用危机并处于多家债务追讨的紧急状况非常清楚:
僖太公司有过承诺退款而又故意拖延不退还的不诚信行为,闸民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
僖太公司的商标转让和使用,既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证明,亦无商标局备案证明,说明僖太公司一直在违反《商标法》操作。
闸北法院同时受理了多达7起针对僖太公司的诉讼案。这一事实证明了僖太公司的信用危机和其正处于多家债务追讨的紧急状况。
2. “间隔38天做出裁定”显然违背了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直接导致了对申请人不利的两个结果,并且已经被事实证明:
阻断了保全程序的启动、正常进行和寻找进一步财产线索的可能性。
增加了僖太公司相关当事人出逃和财产转移的可能性。
3. 申请人李连春尽了最大的努力向闸北法院各级法官、庭长和院长陈述和信访,市二中院也已经将信访材料转交给了闸北法院,然而闸北法院既不作为,亦不做任何说明和告知。这证明了“间隔38天做出裁定”这一司法行为的故意性质。
4. 闸民33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原告李连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结论,反证了闸北法院迟迟不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完全是其本身没有履行法律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二 .闸北法院在财产保全裁定做出后,没有立即(immediately)开始执行,而是在相关当事人携款出逃之后,并且是在间隔了5天才“予以执行”。该行为同样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1. “间隔5天执行”是“间隔38天做出裁定”这一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延续。
2. “间隔5天执行”发生在僖太公司正处于信用危机和多家债务追讨的紧急状况下。
3. 闸北法院于7月30日(周五)曾到过僖太公司住所地,对申请人李连春面临财产损害的风险不可能不知,然而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4. 闸北法院于8月2日(周一)实施查封前,不可能不核对所要查封的物品是否与主体相符。这说明了闸北法院此时的错误查封是故意所为。
5. 闸北法院在8月3日(周二)让申请人李连春在《财产保全实施结果通知书》的送达书上签字之前,故意骗说保全已经顺利执行并完成;并且在《财产保全实施结果通知书》上,将实施的日期故意改写成了7月30日(周五)。
三 .依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解读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若干问题》,确认申请人李连春认为闸北法院负有以下举证责任:
1. “间隔38天做出保全裁定”司法行为的合理合法性;
2. 保全裁定做出后,“间隔5天才予以‘执行’”以及相关行为的合理合法性;
3. 如果及时地做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保全申请人李连春的财产损害仍然无法避免。
李连春
电话:0755-21188771
电子邮箱:lianchun2001@yahoo.com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金湖路16号武警新花园A栋403室 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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